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维码
191
发表时间:2020-11-06 10:00作者:转发来源:网络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 为更好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第三条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应分别定期通报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工伤预防费实行专账核算,不得超支。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和面向社会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对于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选定的服务机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 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相关宣传或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宣传或培训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对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评估验收合格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需要进行整改,评估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评估验收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文章分类:
热点资讯
|